中国消费者报重庆讯(记者 刘文新)乘客罗成(化名)在重庆江北国际机场下飞机后,通过旋梯上廊桥时一脚踏空,摔倒受伤导致骨折。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判决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重庆机场)承担30%的赔偿责任,赔偿罗成经济损失9305.55元。
2017年6月8日凌晨36分许,罗成在重庆江北国际机场下飞机后,通过旋梯走上廊桥,在推门进入廊桥时,未注意到门后有一个台阶的落差,踏空摔倒,身受重伤。
受伤后,罗成到重庆市人民医院进行检查,医生诊断为“右肱骨外科颈粉碎性骨折”,检查中花去医疗费1142.60元。同年6月17日,罗成去美国进行治疗,花去医疗费共计3364.18美元。
罗成回国后,将重庆机场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,请求判令赔付其医疗费、住宿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等共计250193.50元。
法院审理认为,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本案中,重庆机场为机场范围内的管理人,罗成在其管理范围内受伤,如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则应承担与过错对应的赔偿责任。一方面,在罗成摔伤的地方,进门就有一个落差,虽然重庆机场在落差处张贴有一警示带,但对于不熟悉机场环境的旅客来说,警示作用不足,应让进门的旅客能提前知晓前方不易察觉的行走环境,故重庆机场存在一定过错,对罗成摔伤的后果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;另一方面,罗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,在行走时自身应有注意义务,应注意行走环境及脚下安全,且在摔伤处也不是完全没有警示标线,故其自身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过错。
据此,法院根据各自过错程度,结合本案案情,判决由重庆机场承担30%的赔偿责任,罗成自身承担70%。经核算,罗成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31018.50元。重庆机场即赔偿罗成9305.55元。
罗成不服一审判决,向重庆市一中院提起上诉。
重庆市一中院近日作出驳回上诉、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。